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个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其中第十一条首次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发布,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民三庭庭长李剑、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产品责任被正式引入这一场景。意见规定,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配套的理解与适用文章进一步说明,在法律作出专门规定之前,仍适用现行法律关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规定,先确定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责任,再在各参与方内部按事故发生原因认定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混合过错的情形也有对应条款。意见明确,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确立的是多人分别侵权造成同一损害时的按份责任规则。实践中最常见的组合,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未尽警示说明义务构成警示缺陷,与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相互叠加。
宣传口径被直接纳入责任判定。意见规定,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数据。
这套规则落地后,车企面临的变化是具体的。当前进入司法领域的主要是具备辅助驾驶功能即L2级别及以下汽车的侵权责任纠纷,这类车辆因智驾系统仅提供辅助功能,责任承担与传统机动车并无二致。但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并存的案件中,车企需要以事件数据自证,数据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由此成为合规要件。营销话术与功能边界之间的落差,也会从宣传层面的争议,转为可以直接援引的赔偿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