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斯勒4S店欺诈销售铂锐被判赔21万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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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7

晨报抚顺讯(记者 李战洲)买车时遇到欺诈怎么办?一定要维权。

一位律师花21万余元买辆车,因为经销商的欺诈行为,购车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后,不但车归了自己,而且还获赔了与车款价格完全相同的赔偿金。

 

买车者发现经销商爽约

2008年6月初,抚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武增杰律师经朋友介绍,相中了辽宁京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京汽)克莱斯勒铂锐轿车,价格211500元。

2008年6月11日,她通过辽宁京汽在抚顺的二级经销商,一次性交纳了购车款。

第二天,她到辽宁京汽鸿达分公司提车,签收《保养手册》后验车时,她发现这辆白色新车左前轮附近漆面有毛刺,副驾驶座位的真皮座椅也有磨损。她当场拒绝提车,并要求对方换车,对方同意。

2008年7月1日,辽宁京汽鸿达分公司通知她到沈阳提车,提车后,分公司给了她一张VIP卡。

几天后的7月5日,她在洗车时突然发现,这辆经销商称“从大库换回来”的白色铂锐轿车左前轮附近漆面瑕疵仍然存在,她又仔细查看车辆,发现副驾驶座位右边护板已经掉下来了,扒开护板,护板内的卡扣不知什么时候断裂,卡扣和护板用黑胶粘连。

“被骗了,左前轮那儿的问题和原来一模一样,他们一定没有给我换车,只是更换了一个仍然有毛病的副驾驶座位。”武律师对记者说。

庭审一波三折

武增杰在当年7月8日把辽宁京汽和其在抚顺的二级经销商起诉到新抚区人民法院。近一年时间里,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10月2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开庭前,武增杰只找到了辽宁京汽在当年7月1日交给她的VIP卡。该卡显示,她购买的铂锐轿车发动机后四位尾号为3205。

辽宁京汽只承认武增杰当年7月1日提车的事实,并说6月12日她根本没有提过车。但VIP卡还显示,争议轿车的保修时间从2008年6月12日到2009年6月12日。

2008年12月5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时,辽宁京汽承认武增杰于当年6月12日提车的事实,但其辩称,原告第一次见到的铂锐车发动机尾号为4046,那辆车已经被返回北京。因此,争议车辆根本不是同一台车。

2009年3月5日,法院第三次开庭。法庭上,武增杰出示了辽宁京汽于2008年6月12日她第一次提车时给她的《保养手册》,该手册客户信息栏明确记载:该车发动机尾号为3205。

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中,辽宁京汽认为,原告从提车到起诉已经7天,车辆瑕疵可能是原告驾驶不当造成。

耐人寻味的是,辽宁京汽表示“如果本案构成欺诈,也是局部欺诈,该车整车仍然是铂锐车,因此我们不应该承担全部欺诈责任”。

法院判决欺诈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过调查可以确认,2008年6月12日原告拒绝接收的铂锐轿车,和当年7月1日原告提走的是同一台车。

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故意隐瞒争议车辆真实情况,诱导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中,使原告作出了购买车辆的行为,因此,被告辽宁京汽的售车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消费行为。

2009年5月5日,新抚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争议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辽宁京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1500元。

昨日,虽然胜诉,但武增杰并不兴奋,“没想到,律师给自己维权也这么难。”她告诉记者,将近一年的官司,取证、出庭,让她身心疲惫,她也体验到普通市民通过法律维权的艰难。

“我将从赔偿款中拿出10万元,建立一个基金,用来为弱势群体维权。”武增杰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法院尚未接到辽宁京汽上诉请求。(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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