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9月30日电(记者付光宇)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获悉,《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日前正式出台。
记者采访了解到,指导意见是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天津市实际,在《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完善,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融合发展、多方共治”的原则。
指导意见明确,天津市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承租人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将企业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承租人的电子协议样本、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等材料报送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备受关注的用户押金退还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在天津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结合天津市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推动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