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享汽车发展将有章可循。26日,记者从广州市交委获悉,《关于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日前印发,为广州市共享汽车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政策指导。
记者对比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发现,《指导意见》取消了“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方可租车”的规定。而在备受关注的押金管理方面,要求企业在银行或支付机构设立押金或预付款专用账户,并由托管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保证专款专用。同时鼓励平台通过信用卡预授权,处理承租人的车辆押金及因租赁车辆产生拖欠及违约费用问题。
新规究竟有哪些亮点?广州市交委相关负责人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明确共享汽车发展意义
所谓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即平时所说的“共享汽车”。广州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共享汽车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交通出行方式,是传统小微型客车租赁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要。
《指导意见》提出,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是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对城市公共交通形成有益的补充,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和推动新能源汽车使用。
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广州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序发展客车分时租赁等个性化交通出行方式。
亮点二:车辆需登记备案并购买保险
根据《指导意见》,共享汽车企业需按照《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不得违法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应在经营者办公场所、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公示经营者营业执照、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保险购置情况以及租车流程、收费标准、用户须知、服务承诺、救援服务保障方案、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同时,企业需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通过技术手段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和实际驾驶人核验制度,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载明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监控车辆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的一致性,应对、防范不具备驾驶资格和冒名驾驶等情况,并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逐步与公安机关建立承租人信用信息联网审核系统,将承租人身份信息等资料,实时与公安机关对接审核。
车辆方面,从事客车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登记,同时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与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保险。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车开展分时租赁业务,在营运的非新能源分时租赁车辆应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亮点三:平台收取的押金或预付款要专款专用
在运营服务方面,由于受“开四停四”的影响,《指导意见》规定,非广州籍分时租赁车辆不得提供起、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时租赁服务。
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当参照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客车分时租赁专业委员会统一的汽车租赁合同格式文本,制订合法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经营者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在提供客车分时租赁服务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或电子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确保车辆证件、保险单据齐全有效。
押金方面,平台经营者收取押金或预付款的,应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押金或预付款的退还流程和时限,在银行或支付机构设立押金或预付款专用账户,并由托管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保证专款专用。鼓励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处理承租人的车辆押金及因租赁车辆产生拖欠及违约费用问题。
此外,平台经营者还应当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承租人信用评价系统,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车辆使用习惯,引导用户文明驾驶车辆。
《指导意见》还规定,共享汽车企业的运营数据应接入广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分时租赁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按期完成接入平台的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方可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汽车指标。
对于经交通主管部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应限期整改。
亮点四:鼓励车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指导意见》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完善对车辆检查、保养、维修、故障救援、保险理赔等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以及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分时租赁车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租赁台账、租赁合同以及营业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配备与投放车辆数量相匹配的运维人员。
同时,鼓励平台经营者安装驾驶员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进行注册管理、实际驾驶人核查和驾驶行为监控。鼓励通过与掌握身份证、驾驶证验证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或以信用卡结合身份证、驾驶证信息验证承租人身份和租赁资格。督促承租人及时对车辆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不得向持有被注销、吊销、暂扣、超过有效期、扣满12分、逾期未年审等非正常状态驾驶证的承租人提供分时租赁服务。
亮点五:承租人无需具备1年以上驾驶经历
在去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租车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合法公民。不过,在正式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要求被取消。
《指导意见》规定,承租人应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相关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状态正常的公民。同时要求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分时租赁车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个人交通安全责任。
同时,承租人不得将分时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不得利用分时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亮点六:鼓励政府机关利用共享汽车公务出行
《指导意见》明确表示,鼓励共享汽车行业发展。
在停车方面,鼓励停车换乘(P+R)停车场、政务中心、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同时,鼓励探索在有条件区域通过优惠停车费等措施,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拥堵、不影响其他社会车辆停放的情况下,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车辆在特定区域依法划设的城市公共停车泊位停放和充电。
对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指导意见》提出,至2020年,广州将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设施3万个。
此外,《指导意见》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换电设施,并与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合作,提高充电桩使用率。同时,支持利用客车分时租赁公务出行。
《指导意见》还提出,番禺、黄埔、南沙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应率先开展“新能源+客车分时租赁”试点工程和示范区建设,并向市政府报备,在条件允许的区域,在停车、充电、公务出行等方面予以支持,进一步完善公众出行体系。其他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做好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规范与鼓励工作,在充电桩建设、公务出行等方面支持区域内分时租赁行业发展。
广州市交通部门表示,《指导意见》出台后,将会同市各职能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社会各方的共管、共治,做好《指导意见》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着力解决新业态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维护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