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与客户谈及合同经常出现的违约金和罚息,一不小心就会被敲诈了,但是也有人说那是维权过度,那到底敲诈勒索与维权过度有什么区别?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也就是说,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判断。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有人认为,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的赔偿要求虽然超过了产品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但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上体现为「无损害则无赔偿」,这不同于刑法中处罚未遂犯以及行政法中单纯处罚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法定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及赔偿限额。消费者以远远超过损失价值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提出天价赔偿要求,是一种于法无据的要求。当然,于法无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违法。如果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为对方自愿接受的,即使超过惩罚性赔偿的限额也应认可双方达成协议的效力,但前提是不存在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仅仅是提出不合理要求,双方协商不一致,也不构成犯罪。但若以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交付超过规定赔偿限额的财物,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就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向媒体曝光经营者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对企业的要挟?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向媒体曝光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权利可以处分和放弃,消费者以放弃权利作为交换条件获取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正当化的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其次,如果行为人以此为要挟,那我们要看下他们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如果这只是为了迫使对方接受其正当的赔偿要求所采取的一种索赔策略,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不存在成立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相反,如果行为人以投诉、曝光相要挟,是要强迫对方交付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财物,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在超出其正当权利要求的部分成立敲诈勒索罪。
综上,对于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向社会公开企业违法事实等相要挟,迫使经营者交付远远超出合理损失的所谓「赔偿」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维权过程中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应「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严厉打击,而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分类甄别,区别对待。